(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清与黄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黄永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李清,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洁群,女,43岁,住高要市。被告:黄永秀,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和被告黄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1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黄永秀已经到庭,但原告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洁群均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清负担。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林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