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铁龙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铁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铁龙。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龙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