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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90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庆路与崔东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路,崔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08-1号原告孙庆路,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法定代理人孙红兰,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住址同上。。被告崔东健,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阜城县古城镇崔枣村人,系冀T×××××机动车驾驶员。。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9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主机、冀T×××××号半挂车,现在被告已交纳90000元担保金,原告方也同意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主机、冀T×××××号半挂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