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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84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静与丁力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43-2号申请人:张静,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丁力,男,汉族,齐河县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丁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静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力的保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力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