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传授犯罪方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经营批发部,住汕尾市城区。2011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某贴吧上发布了一篇叫“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该帖子主要内容为传授信利员工盗窃某电子厂ACF导电胶的犯罪方法。同时被告人留下联系电话,让信利员工盗窃了某电子厂ACF导电胶后销赃给被告人。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汕尾市区被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信利吧贴吧上发布了一篇叫“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该帖子主要内容为传授、教唆信利员工盗窃某电子厂ACF导电胶的的具体经验和技能。同时被告人留下联系电话(号码:135××××9922),让信利员工盗窃某电子厂ACF导电胶后销赃给被告人。同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在汕尾市区某网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卢某某发帖子后至被抓获归案,没有收购到ACF导电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供认他曾在某电子厂工作过,对某电子厂的情况比较了解,知道很多信利员工会上信利吧,2011年5月19日差不多天亮时,他在珠海市某市场旁边的网吧上互联网百度贴吧信利吧贴吧,用网名“COGACF”发布了一篇叫“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该帖子主要内容为传授、教唆信利员工盗窃某电子厂ACF导电胶的方法,然后将盗窃到的ACF导电胶卖给他,他再转卖获利,同时留下联系电话,号码为135××××9922。他发帖子后,没有收购到ACF导电胶,2011年6月16日上午他在汕尾市区某网吧被抓获归案。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某半导体有限公司安全及后勤事务部的工作人员,该公司发现2011年5月19日4时58分,互联网百度ID为:COGACF的百度贴吧用户在百度某贴吧上发布了一篇帖子为“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主要内容为传授、教唆信利员工盗窃和销赃某电子厂物料致富的方法,教唆信利员工盗窃公司的ACF元件卖给他。同时留下联系电话:135××××9922,该公司已把帖子的全部内容下载,由他带来交给公安机关作报案依据。该帖子的内容对公司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危害大,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传授、教唆信利员工盗窃和销赃某电子厂物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其责任。3、互联网百度贴吧信利吧贴吧上发布的一篇叫“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信利吧贴吧上发布了一篇叫“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该帖子主要内容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许多信利员工通过看本人发布的信息致富,最成功的是没有人出过差错,只要是MDS、LCD、ADD等部门的人都有机会致富,只要接触ACF的人就有机会发大财,几年来一些成功人士不断拿ACF出来卖,赚够钱就辞职离开信利,因为CP6920的ACF导电胶体积小,又好卖,只要不贪心,每天一、二个,就能在离开信利之前存笔钱另谋发展,本人是收购ACF导电胶的,不少领导也有参与这条致富路。他不会举报老实做生意的人的,有ACF或模块的朋友可以来电详谈,本人联系电话为:135××××9922。4、某半导体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依法追究卢某某法律责任的申请书,证实2011年5月期间,该司发现互联网百度贴吧某贴吧上有一篇“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的文章,主要内容为传授、教唆信利员工盗窃和销赃某电子厂物料致富的方法,教唆信利员工盗窃公司的ACF元件卖给他。该帖子的内容对公司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危害大,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该司发现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卢某某以语言、文字的方法在网上发布实施盗窃、销赃的犯罪方法、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信利员工,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权益,请求依法追究卢某某的刑事责任。5、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码为135××××9922的手机于2011年5月1日至6月17日的通话记录6、相片,证实从互联网百度贴吧某贴吧上下载“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网页内容的相片7、某半导体有限公司2011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卢某某于2011年5月19日在百度贴吧发布“信利员工该看的帖子!!”传授犯罪方法后,该司至今尚未发现丢失相关物料或物品等。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用文字在网上故意向他人传授盗窃某电子厂ACF导电胶的具体经验和技能,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