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任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任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工业区。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22号。法定代理人霍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海,该公司职工。原告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被告在山东施工期间,赊购原告500A型的焊枪及配件,分别用于茌平、滨州、邹平、龙口等地施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欠729821元。后催要被告给付15000元,至今尚欠714821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1482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对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及收据没有异议,与本公司会计对账后才能确定具体欠款数额。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茌平、滨州、邹平、龙口等地施工期间,赊购原告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500A型的焊枪及配件价款欠729821元,后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至今尚欠714821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销售发票及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赊购原告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的焊枪及配件,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原、被告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辨称对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及收据没有异议,与本公司会计对账后才能确定具体欠款数额,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欠原告714821元,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欠款71482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8元由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千根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人民陪审员 续琳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