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菊梅申请执行韩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梅,韩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王菊梅,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西北橡胶厂退休,住本市含光路中段46号5号楼5号。被执行人韩彦鹏,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文化局干部,住甘肃省庆阳市安定东街450号。本院在执行王菊梅申请执行韩彦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碑执字第00785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彦鹏已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案件款1700元,申请执行人王菊梅已领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