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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朝树与被告贺敏、被告呼欣欣、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被告杨静股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朝树;贺敏;呼欣欣;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32号原告何朝树,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敏,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浩、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欣欣,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法定代表人贺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何朝树与被告贺敏、被告呼欣欣、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被告杨静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朝树的委托代理人董俊俊,被告贺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浩、王南京、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王南京、被告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朝树诉称,2004年7月27日,原告出资15万元,以被告贺敏的名义出资4万元,以被告呼欣欣的名义出资1万元,合计20万元,成立了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2005年8月2日,学校成立,开办资金为20万元,全部由原告出资,两被告只是挂名,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在学校的出资比例为100%。被告贺敏辩称,原告实际在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只出资3万元,出资比例为34.48%,2005年元月,经全体出资人协商,重新明确了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何朝树占34.48%,贺敏占40.23%,罗伟占13.79%,呼欣欣占5.75%,杨静占5.75%,肖江占17.24%。2004年12月,肖江将其所有股份转让给贺敏。2005年5月,出资人罗伟要求将其所占股份转让,2011年5月,经两次股东会研究,由贺敏出资受让了罗伟的股份,故贺敏的出资份额变更为54.02%,以上就是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的真实出资状况,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呼欣欣辩称,其出资5000元,占5.75%。被告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的答辩意见同被告贺敏。被告杨静辩称,其出资5000元,占5.75%。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何朝树、贺敏、杨静、肖江、呼欣欣、罗伟共同出资87000元,商议成立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边家村分校,2004年7月30日,何朝树、贺敏、杨静、肖江、呼欣欣等申请投资20万元,成立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并提交了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显示,何朝树出资15万元,贺敏出资4万元,呼欣欣出资1万元。但庭审中,贺敏、呼欣欣均否认出资。以上事实有民政局登记资料、股东投资股权确认说明书、进帐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何朝树、贺敏、杨静、肖江、呼欣欣、罗伟共同出资87000元,商议成立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边家村分校,后因西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投资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何朝树遂以何朝树、贺敏、呼欣欣名义出资20万元,申请成立了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对于股权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本应签订投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但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的股东并未履行上述手续,能够确认的、没有争议的实际出资仅为87000元,但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对外登记的出资为20万元,其中何朝树出资15万元,贺敏出资4万元,呼欣欣出资1万元。股权出资比例应以对外登记的为准,出资不足的,应补足出资,实际出资的,但没有登记为股东的,可以变更登记,但变更前应以登记为准。故根据民政局的登记何朝树的股权比例应为7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何朝树在西安EME外国语培训学校的股权出资比例应为75%。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朝树、被告贺敏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