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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镜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新武与曹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武,曹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镜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武,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曹莉莉,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新武与被执行人曹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新武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莉莉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玲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