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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梅苑城开波光园***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欣,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特*号。法定代表人:舒振东,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1)武诉执初字第2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1)向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2139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费用24303元、申请执行费18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武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周柱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