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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赵实义、赵加铁等与陆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陆忠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86号原告赵实义。原告赵加铁。原告赵加鸽。被告陆忠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诉被告陆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负担。审 判 长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安 锐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