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赵实义、赵加铁等与陆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陆忠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86号原告赵实义。原告赵加铁。原告赵加鸽。被告陆忠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诉被告陆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实义、赵加铁、赵加鸽负担。审 判 长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安 锐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