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曹金峰与曹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峰,曹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曹金峰,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曹爱军,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峰诉被告曹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