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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如钢与余绍中、陈达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如钢,余绍中,陈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姜如钢,居民。被执行人:余绍中,农民。被执行人:陈达祥,农民。本院在执行姜如钢与余绍中;陈达详(2011)台天执民字第6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绍中;陈达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48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万鹏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