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如钢与余绍中、陈达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如钢,余绍中,陈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姜如钢,居民。被执行人:余绍中,农民。被执行人:陈达祥,农民。本院在执行姜如钢与余绍中;陈达详(2011)台天执民字第6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绍中;陈达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48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万鹏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