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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蒋飞亮,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负责人ArnaudDupont(杜邦),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经理。被告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施德明(JeanMarcDUNONT)。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