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04号
原告: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周丁)。
法定代表人:蒋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栋2楼。
法定代表人:沈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王传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