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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祖斌与燕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祖斌,燕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丁祖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燕宗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祖斌诉被告燕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祖斌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祖斌申请对被告燕宗平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祖斌撤回对燕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丁祖斌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