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祖斌与燕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祖斌,燕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丁祖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燕宗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祖斌诉被告燕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祖斌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祖斌申请对被告燕宗平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祖斌撤回对燕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丁祖斌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