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黄民一初字第00754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施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黄云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