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杨文智、杨元亮诉王辉文、刘小娟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文智;杨元亮;刘小娟;王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64号 原告杨文智,男。 原告杨元亮,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双明,男。 被告刘小娟,女。 被告王辉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智、杨元亮诉被告王辉文、刘小娟确认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文智、杨元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彪 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