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3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风莲与邓甲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莲,邓甲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775号原告王风莲。委托代理人张金巧。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被告邓甲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莲与被告邓甲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元,由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