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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风莲与邓甲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莲,邓甲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775号原告王风莲。委托代理人张金巧。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被告邓甲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莲与被告邓甲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元,由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