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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阿什尔聪与廖五兵、孙小龙、刘强、罗伟、伏平、杨志伟、郑万友、陈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什尔聪,廖五兵,孙小龙,刘强,罗伟,伏平,杨志伟,郑万友,陈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阿什尔聪,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彝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秋良,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五兵,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孙小龙,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强,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罗伟,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伏平,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杨志伟,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郑万友,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陈尹,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阿什尔聪与被告廖五兵、孙小龙、刘强、罗伟、伏平、杨志伟、郑万友、陈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什尔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什尔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什尔聪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