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潘铮与赵艳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铮;赵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53号原告:潘铮,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艳萍,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铮与被告赵艳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铮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铮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潘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