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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真一塑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真一塑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宁波真一塑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3279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应硕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安邦、高燕,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注册号:32040700003661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伟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进,江苏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真一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系建立在涉嫌诈骗犯罪的第三人行为基础之上。对此,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应首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如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可以再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真一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