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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钦华与深圳市泰顺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锦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97号申请人林钦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黄海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泰顺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2601-A。法定代表人陈锦泮。被申请人陈锦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1)第103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11月25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张带娣(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锦泮名下价值70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林钦华的担保人张带娣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开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