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栩与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许汉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栩,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许汉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0-2号申请执行人严栩,系宁波××汉保健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陈华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许汉乔,系宁波××××洗衣机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4日,依法委托宁波富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潭北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86,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2100**号)及其他建筑设施。2011年11月16日慈溪市天元潭北螺钉厂以28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潭北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86,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2100**号)及其他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慈溪市天元潭北螺钉厂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慈溪市天元潭北螺钉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慈溪市天元潭北螺钉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