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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蕾与绍兴县天越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蕾;绍兴县天越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陈蕾。委托代理人:石才高,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县天越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华墟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1881-1。法定代表人:何关元。委托代理人: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蕾诉被告绍兴县天越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蕾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蕾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天越轻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