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诉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孔和兴与王怀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和兴,王怀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孔和兴,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怀行,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个体业主,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孔和兴依据已生效的(2002)武经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孔和兴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诉执字第9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