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雷,李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马汉雷,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合成村5栋3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8005058212。被告:李娜,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望峰岗淮望小区21号楼3单元8室,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820920022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汉雷与被告李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汉雷于2011年11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汉雷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汉雷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人民陪审员 蒋 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