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执裁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海水与李运来、王梅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海水,李运来,王梅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执裁字第248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海水,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运来,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梅妞,女,成年人,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2月19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运来、王梅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运来存款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