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邓海彬、李国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邓海彬,李国立,三刘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11-25核稿人同意并呈袁院审批。邓茂军11月2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罗春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8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奕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雪鹏,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邓海彬,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二李国立,男,汉族,住河南省慰氏县。被告三刘飞,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邓海彬、李国立、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海彬、李国立、刘飞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承担。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审判员罗春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