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根友诉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龙升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明,四川天华(集团)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黄凤明,女,出生于1962年11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1号3栋2单元7号。委托代理人谢玉忠,男,出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经华北路16号2栋3单元2楼3号。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天华(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五段38号。法定代表人徐瑞华。委托代理人唐倩,女,出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十七巷老3号1栋4单元4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明与被告四川天华(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明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