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银,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兰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34813.5元,逾期利息57636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50元,执行费14030元,评估费14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27275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