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西海与张百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海,张百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西海,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5日,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百海,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6日,甘肃省合水县人,系原告之兄。本院在审理张西海与张百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张西海负担。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