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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任春萍与侯志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萍,侯志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任春萍,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春艳,居民。委托代理人齐宝稳,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志华,唐山市丰润区洲光洁具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萍与被告侯志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任春萍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王伯秋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