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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陆珍与汪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陆珍,汪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302号原告:何陆珍(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903050729),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现暂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汪文军,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陆珍与被告汪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陆珍撤回对被告汪文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陆珍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