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陆珍与汪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陆珍,汪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302号原告:何陆珍(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903050729),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现暂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汪文军,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陆珍与被告汪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陆珍撤回对被告汪文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陆珍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