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韩某甲,农民。被告谭某,农民。原告韩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志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是到我家落户的上门女婿,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迷恋赌博,不顾家庭,被告经常喝酒,喝醉后耍酒疯,无理取闹,经常殴打我,一个月喝醉三至四回,醉后被告用菜刀砍家具,用菜刀威胁我,我给被告多次改过的机会,被告不知悔改,我和被告没有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谭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甲与被告谭某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居住在原告娘家。××××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韩忠轩。××××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韩某戊,现均随原告生活。自2004年起被告吃喝玩乐,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2008年11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与他人喝酒打架,把别人打伤,晚上10时由村党支部书记韩某乙接回家后又与原告打架。2011年秋后种小麦的时候,被告酒后又与原告打架,用刮耙殴打打原告。过了十几天,被告又去广川街玩老虎机赌博。村委会多次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离婚后婚生二子随原告生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育费140元,至二子18周岁止。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韩忠轩表示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景县广川镇韩木客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一份、证人韩某乙、韩某丙出庭证言及本院调查韩忠轩笔录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与被告谭某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婚后生活时间虽然已十年左右,但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吃喝玩乐赌博,酗酒后殴打原告,经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书记多次调解未果,致使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深化。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不是积极主动的做与原告和好的工作,而是消极对待,原、被告不能进行感情沟通。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可见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二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原告要求婚生二子随原告生活,因此,原、被告婚生二子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负担相应的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一般不超过当年总收入的50%,上年度即2010年河北省农民总收入为9803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孩子140元的抚育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韩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二子韩某丁、韩某戊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育费140元,至其18周岁止。2011年度的抚育费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以后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当年的抚育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