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涪法民初字第04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宏雁染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宏雁染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涪法民初字第04427号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9491-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法定代表人陈德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市宏雁染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沈家店路16号。法定代表人于俊雁,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宏雁染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鲜 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在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