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诉被告段军辉、陈继刚、段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段军辉、陈继刚、段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初字第01806号本院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对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诉被告段军辉、陈继刚、段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判决书,对诉讼费承担遗漏,现补正如下: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审判员 赵引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