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杭洁与黄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杭洁,黄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杭洁,农民。被执行人:黄立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杭洁诉黄立波民间借贷(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立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立波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杭洁109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2480元、执行费1535元。申请执行人黄立波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黄立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杭洁发现被执行人黄立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