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五元,许中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朱五元,男,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61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中条,男,194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男观音庙巷12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五元诉被告许中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五元于2011年11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许中条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五元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