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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五元,许中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朱五元,男,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61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中条,男,194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男观音庙巷12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五元诉被告许中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五元于2011年11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许中条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五元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