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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初字第067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672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512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本院电话通知了原告,又按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