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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行审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汉广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汉广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未行审字第008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汉广孙。被执行人汉广孙,未经政府批准,于2007年5月起擅自占用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惠东村集体土地2217.8平方米(合3.33亩)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1)4-6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