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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方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驰,男,该单位销售员。申请人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GB/0100590037,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1月27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是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是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是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