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17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陆秋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179号1幢904、905室。法定代表人:王巨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