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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湖商外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周光锡、胡志访等与陈莲英、杨步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光锡;胡志访;夏周山;陈莲英;杨步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商外初字第15-4号原告:周光锡。原告:胡志访。原告:夏周山。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耀文。被告:陈莲英。被告:杨步奉。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关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锡、胡志访、夏周山诉被告陈莲英、杨步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了(2011)浙湖商外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莲英、杨步奉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原告周光锡、胡志访、夏周山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陈莲英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周光锡、胡志访、夏周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莲英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闵海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