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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终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01209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永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2011)壶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2011年10月29日和2011年11月18日两次合法传票传唤上诉人闫某某,其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闫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