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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霍素花、王景新诉王月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58号原告:霍某某,女,1938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某甲,男,1936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某乙,男,1966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王某甲诉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霍某某、王某甲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