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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薛义民诉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薛义民,男。委托代理人彭启君,男。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东河川半截沟口。法定代表人郭军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义民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义民于2011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义民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495元,减半收取1747.5元,由原告薛义民承担。审判长  段建纲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毅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