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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二曲信用社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二曲信用社,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二曲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寇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二曲信用社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于2011年5月25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000元及其利息,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各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周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