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美丽与被告任晓虎、赵致科、袁晓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美丽,任晓虎,赵致科,袁晓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龚美丽,女。被告任晓虎,男。被告赵致科,男。被告袁晓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美丽与被告任晓虎、赵致科、袁晓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美丽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龚美丽承担。审判长  詹向军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双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