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美丽与被告任晓虎、赵致科、袁晓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美丽,任晓虎,赵致科,袁晓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龚美丽,女。被告任晓虎,男。被告赵致科,男。被告袁晓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美丽与被告任晓虎、赵致科、袁晓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美丽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龚美丽承担。审判长 詹向军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双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