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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城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孙秀香与张云仃、张继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秀香;张云仃;张继友;王继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莱城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孙秀香,女,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张云仃,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张继友,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章丘市。 被告:王继昌,男,汉族,住章丘市。 现因被告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继昌所有的鲁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玉胜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陈由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源: